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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事指南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06-15

【设定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2〕862号)

【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持有《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有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并取得相关证明的农村劳动力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房地产、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

【办理材料】

①借款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②《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③《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承诺书》;

④.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

⑤借款人应在贷款银行开立账户,且已用于项目经营的资金不低于贷款本金的30%;证明材料指申请人已用于经营投入所发生费用的发票或收据。

 

⑥ 未就业大学毕业生需提供由存档机构出具的个人档案存档证明;

⑦经办银行、担保机构需要的相关资料。

【办理地点】户籍或经营所在地社保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 - 11:30 ;下午 13:00-17:00。

【联系电话】89300615

【办理流程】

(1) 借款人向户籍或经营所在地社保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①已经建立信用社区的,由社保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借款人资信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公示,符合条件的建立信用档案,并推荐至经办银行。②未建立信用社区的,由社保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其真实有效后,在贷款申请、推荐书上签署意见并将资料送签约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对项目可行性、自有资金、还款来源、反担保措施等进行审核,确认后出具《同意担保意向书》,连同申请资料送经办银行。
(2) 经办银行对项目可行性、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核,确认后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并通知担保机构和申请人。
(3) 担保机构在收到银行《同意贷款通知书》后通知申请人办理委托担保和反担保手续,并在手续办妥后与经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4) 经办银行在签订《保证合同》后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并在贷款资金发放到位后通知担保机构和受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