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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劳动力办理转移就业登记办事指南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06-15

【设定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

  2.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86号)

  3.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3〕52号)

【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进入二、三产业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社会活动的农村劳动力。

【办理材料】

  本市农业户籍农村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的,应于30日内办理转移就业登记手续。

  (一)持有《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的,需提交:1.本人填写并签字确认的《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2.被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交劳动合同书或聘用协议书;3.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合伙经营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法人证书副本、合伙经营证明等;4.村级组织或其它聘用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5.其它可证明实现转移就业的书面材料等。

  (二)未持有《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的,还需提交: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3.最高学历证明及复印件;4.《北京农村劳动力个人基本情况表》;5.具有相关职业技能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北京市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等职业技能证书;6.享受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交《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89300615

【办理流程】

  第一步:实现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按照规定准备办理转移就业登记的有关材料。

  第二步: 农村实现转移就业人员将应提交的材料整理汇总后直接或通过村级就业服务组织报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第三步: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对农村实现转移就业人员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转移就业登记内容录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子系统,并打印《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确认)》,由经办人核对、本人确认并签字后加盖转移就业登记专用章。

  对未持有《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的农村劳动力,按照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要求核发证件。

  第四步:乡镇社保所将相关材料整理留存,将相关原件材料交还农村劳动力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