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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山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17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人力社保局关于房山区城乡就业   困难人员稳定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房政办发〔2015〕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关于《房山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补贴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7日                区人力社保局关于房山区城乡就业   困难人员稳定就业补贴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要求,进一步扩大我区就业规模,优化就业结构,提升就业质量,鼓励城乡劳动力规范就业、稳定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和北京市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   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和登记农村转移劳动力中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补贴对象”),在本办法实施期限内,被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办理了单位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手续,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并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可以申请享受稳定就业补贴。   (一)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人员;   (二)残疾人员;   (三)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四)低保人员;   (五)初次进京随军家属;   (六)“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和“纯农就业家庭”劳动力;   (七)矿山关闭地区农村劳动力。   在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公共管理服务项目、村集体组织公益性项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改制的村集体经济实体就业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和年限   稳定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对象在同一用人单位稳定就业每满半年,可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享受稳定就业补贴。   稳定就业补贴按照《房山区稳定就业补贴申请审批流程》进行申请和审批。   三、资金监督与管理   稳定就业补贴是鼓励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的资金补贴,所需资金从区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稳定就业补贴申请的审批、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等。区财政局负责稳定就业补贴的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等。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负责稳定就业补贴政策的贯彻落实及稳定就业补贴的接收受理、初步审核、资金发放和监督检查等。   补贴对象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要求配合区人力社保局和乡镇(街道)开展核查工作。补贴对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取消其享受资格,追回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限暂定为三年。   附件:1.房山区稳定就业补贴申请审批流程   2.房山区稳定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3.房山区稳定就业补贴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