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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的失业人员办理退休后实行社会化管理办事指南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06-15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严格按照国家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申请条件】

    正常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非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因病提前退休(职):

  1.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或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3.工种须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养老保险处(或原北京市劳动局社会保险处、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备案确认;其中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种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工作累计满8年;

  4.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了公示,并在公示期内不存在异议的。

【办理材料】

  基本材料:

  1.职工档案;

  2.《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一式六份);

  3.《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

  4.《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复印首页、本人页);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曾领取失业金人员需提供《北京市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表》复印件。

  正常退休除基本材料还需提供:按非管理岗位办理退休的女职工需提供本人退休申请及劳动合同书、岗位协议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病提前退休除基本材料还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除基本材料还需提供:

  1.经备案确认的本单位特殊工种名录一份;

  2.《特殊工种退休公示表》一式二份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户籍地社保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1:30 下午 13:00-17:00

【联系电话】89300615

【办理流程】

    一、办理条件

  (一)正常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非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二)因病提前退休(职):

  1.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或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3.工种须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养老保险处(或原北京市劳动局社会保险处、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备案确认。其中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种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工作累计满8年。

  4.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了公示,并在公示期内不存在异议的。

  二、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职工档案、《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一式六份)、《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复印首页、本人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曾领取失业金人员需提供《北京市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表》复印件。

  (二)正常退休:基本材料同上,按非管理岗位办理退休的女职工需提供本人退休申请及劳动合同书、岗位协议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因病提前退休:基本材料同上,《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基本材料同上,经备案确认的本单位特殊工种名录一份、《特殊工种退休公示表》一式二份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一)社保所完成人员的阅档、公示、填表、加盖公章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社保所按照社会保险费缴拨关系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预减员手续,同时下载退休人员的社保信息电子数据。

(三)社保所将退休人员的社保信息数据带入退休核准系统企业版,核算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打印《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

  (四)社保所携带申报材料向所属退休核准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核准手续。

  (五)退休核准部门按照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退休条件的,由负责审核的工作人员填写《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核准资格核准告知书》,反馈社保所。社保所可按告知内容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申报人员退休手续。

  (六)退休资格和待遇核准无误后,由社保所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

  (七)对缴费年限女不足20年,男不足25年的人员,社保所填写《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补缴表》(一式两份),通知申请人提供北京银行借记卡的卡号并存入需补缴的金额;同时,持《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一式三份),到本区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审批。

  (八)社保所将新增退休人员个人信息录入《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街道版)软件,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持《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各一份)到本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增员手续。

  (九)社保所凭本区社保经办机构开据的介绍信,到北京银行取回退休人员医保存折。

  四、办理期限

  (一)社保所应在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提出退休申请,退休核准部门应在人员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办理完毕退休核准相关手续(因核准材料不全,需要社保所或个人补充材料的情况除外)。

  (二)申报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必须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将人员的姓名、出生年月、从事特殊工种的岗位及时间、企业名称、特殊工种备案以及本人的退休申请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应不少于10日。社保所应在其办公场所内进行公示,同时应在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单位进行公示。原单位由于破产、关闭、撤销等原因不存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公示;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以通过《北京劳动就业报》或市人力资源保障网等媒体予以公示。

  五、提示内容

  (一)具备退休核准预审条件的区,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退休核准预审流程。

  (二)社保所应对特殊工种人员建立特殊工种管理档案。

  (三)社保所通知退休人员领取《退休证》、基本养老金存折、社保卡、《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