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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办事指南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06-15

【设定依据】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京人社就发[2015]46号

【申请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材料】

  《居民身份证》、《就失业登记证》和失业人员自选的代发银行开具的存折(卡)及复印件,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点】个人户籍或常住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1:30,13:00-17:00)

【联系电话】89300615

【办理流程】

  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或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与存档机构终止(中止)存档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办理材料到户籍或常住所在地的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人员在社保所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时,同时由社保所为其办理参加职工医保手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于失业人员死亡后60日内持死亡证明、死者生前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领取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等材料,到社保所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直系亲属的,持能够证明供养直系亲属的相关材料申领一次性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每月向社保所如实报告本人的求职经历、就业状态和培训等情况,履行申领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未履行报告和申领手续的,按相关规定停发其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存档机构与个人终止(中止)存档关系之日起15日内,须持下列材料到职工、存档人员户籍或常住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手续:(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证明(辞职须有辞职证明材料)或终止(中止)存档关系证明;(三)核定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