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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房山区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6-11-28

 各参保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以下简称“71号文”)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6]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文件要求,决定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基准费率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详见附件一)。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   各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及调整办法   1、即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我区启动重新采集部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工作。   2、请需要重新采集工伤保险费率相关信息的用人单位,持《社保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公章,到社保中心一层大厅征缴科办理重新采集手续。(单位名单详见附件二)   3、需要重新采集工伤保险费率的单位,我中心将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微信通知、微博平台公告、局网站通知公告等方式告知,请接到通知的用人单位及时到我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4、根据国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总体要求,本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调整及确定各缴费单位新费率时,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即调整后缴费费率低于现缴费费率的,按照调整后缴费费率执行;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仍按照现缴费费率执行。多缴纳的费用由社保经代办机构采取抵充以后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方式处理。   5、自2016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将按照“71号文”和“13号文”规定,执行新的工伤保险费率。       附件:   1.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2.房山区需重新采集工伤保险费率相关信息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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