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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责

发布日期:2018-03-22

 

1. 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国家制定的法令、法规,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并报告执行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2. 制定并落实本乡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措施,促进全乡的经济、农业、土地、财政、统计、计划生育、社会事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协调发展。

3. 承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监督及增值保值责任;保护公民私人所有合法财产,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监督企业和各种经济联合体、个体户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履行经济合同。

4. 制定和组织实施镇村建设规划;加强公用、市政设施、水利建设和管理以及房屋土地管理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5. 协助和支持设置在本行政区域内不隶属于乡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监督其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6. 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