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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文件

房山区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02-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生活,疏通党员队伍出口,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区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按照“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强化管理、严肃处置”的工作原则,做到程序规范、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在全区各党(工)委组织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开展,原则上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

第二章   民主评议党员

第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可与党支部年度组织生活会结合进行。民主评议的对象为党组织关系在本支部的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要落实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参加年度民主生活会的,可不参加民主评议党员。外出流动党员根据实际情况,在所在党支部或流入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经支委会研究同意,提请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后,可不参加民主评议、不评定等次,但所在党支部应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向其通报评议情况。因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民主评议的党员,要向所在党支部说明理由,党支部应采取适当方式,听取本人意见,并对其作出评议。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但不评定等次。

第五条   民主评议的内容。

(一)理想信念。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履行职责义务。是否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升业务素质,是否把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推动部门中心工作、助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同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履行党员义务,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联系服务群众。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保障群众权益;是否有效解决群众诉求,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是否积极做群众思想工作,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

(四)弘扬社会道德风尚。是否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敢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带头弘扬正气,传播正能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廉洁自律和遵守党纪国法。是否自觉做到廉洁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党的纲领和章程,遵守党的纪律和准则,执行党的决议;是否自觉遵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各党(工)委可根据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群体党员特点,分类确定民主评议党员的具体内容,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前,党支部要对党员队伍现状进行摸底调查,重点梳理掌握八个方面情况:即梳理党支部开展“三会一课”情况;梳理入党材料;梳理上次被评为不合格限期改正党员的表现和帮扶情况;梳理不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完成党组织交给任务的党员情况;梳理党员违纪违法以及受处理处分情况;梳理党员信仰宗教和参加邪教组织情况;梳理党员出国(境)定居、留学、从事劳务情况;梳理流动党员流入地、从事职业、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及落实教育管理措施等情况。对梳理出来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汇总,并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党员时,有表决权的到会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按照党组织换届选举党员数界定)的半数以上,方可召开会议。民主评议党员的程序是:

(一)集中学习。党支部组织党员围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及上级有关文件进行学习。学习内容应符合实际,学习方法应多种多样,讲求实效。

(二)党员自评。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党员个人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进行自我评价,肯定成绩,找准问题,在是否合格上进行自我认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职党员要写出个人书面评价材料,年龄较大、文化偏低的党员可作口头汇报。未转出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党支部应提前通知其按时返回参加评议,如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向党支部说明情况,寄回个人自我评价材料。

(三)党员互评。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党员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其他党员对其逐一进行批评。互评必须逐个进行,逐个记录,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互相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找准不足。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党员自评和互评可按党小组进行。

(四)民主测评。党员自评、互评结束后,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党员填写民主评议党员测评表,采取无记名方式,对每名党员进行测评。

(五)组织评定。支委会综合党员日常表现和民主评议结果,对每名党员提出评定意见,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确定党员评议等次,报上级党(工)委审核同意后,告知党员本人。对个别问题较为复杂一时难以评定等次的党员,可暂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进行评定。

第三章   不合格党员的认定

第八条   不合格党员,是指丧失共产主义信仰,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不按要求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发挥党员作用的党员。其主要表现是:

(一)政治立场不坚定,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持抵制或反对态度,消极执行党组织的决议或决定,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妨碍国家或地方各项政策落实的。

(二)丧失共产主义信仰,搞封建迷信活动,支持、宣传和参与“法轮功”等邪教和反动组织的。

(三)思想消极落后,对党的基本理论和先进思想不学习、不宣传、不赞成,经常散播消极言论,编造、传播不符合事实、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责任意识淡漠,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在国家集体财产、人民安危遭受严重威胁时不作为,甚至退缩不前或畏难逃避的。

(五)铺张浪费,不执行中央关于改进作风、厉行节俭的有关规定,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挪用、挥霍集体资产和公共财物的。

(六)在生产、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混同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的;工作生产不积极、不认真,或长期旷工、消极怠工,不完成本职工作的;经常拨弄是非,挑拨离间,破坏同志之间团结,严重影响工作的。

(七)搞家族结盟,拉帮结派,公然威胁组织,与组织对立的;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八)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示威、游行、罢工等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长期外出且与党支部失去联系的;在转移党组织关系过程中,超过六个月不把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给党支部的。

(十)违反社会公德,参与吸毒、赌博、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挑起群众纠纷的;违背家庭美德,不承担扶养、赡养义务,虐待老人、配偶、子女的;不讲职业道德,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待遇,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一)不履行公民义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乱砍滥伐林木、违章用地、私搭乱建,无故拖欠各项税费、承包费,不按期兑现经营承包合同的;从事落后污染产业拒不清退疏解的;违反村规民约,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有其他违反党章规定,未达到党纪处分条件,但造成不良影响的。

各党(工)委可根据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群体党员特点,细化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   支委会综合党员日常表现和民主评议结果,对党员评议等次进行认定。优秀票得票率80%(含)以上,应当定为优秀;优秀票和合格票得票率80%(含)以上,应当定为合格;优秀票、合格票和基本合格票得票率60%(含)以上,应当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票得票率40%(含)以上,应当定为不合格。认定为优秀等次的党员比例,按照不超过党员总数的20%确定。

第十条   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其中,年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民主评议党员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年内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当年民主评议党员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对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党员,受处分当年民主评议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只参加评议不定等次。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优秀党员,党支部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宣传表彰;对认定的基本合格党员,党支部要加强思想教育,做好转化提高工作;对认定的不合格党员,党支部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妥善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经上级党组织审核批准后,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   认定不合格党员和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置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把一时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理解,同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别开来。

(二)要把一时思想消沉,同长期消极落后区别开来。

(三)要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软弱涣散或党员年老体弱、患病等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区别开来。

(四)要把由于党员方法不当和能力所限导致群众意见较大,同工作作风粗暴、欺压群众、侵害群众利益区别开来。

(五)要把由于经验和能力不足导致工作上出现问题,同主观故意以权谋私、失职渎职区别开来。

(六)要把组织处置同纪律处分区别开来。对于严重违纪、在党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纪律处分。已经给予纪律处分的,一般不再进行组织处置。

第四章   组织处置

第十三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置,必须严格遵循党章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置恰当,手续完备,不定比例,不下指标,不搞“末位淘汰”。

第十四条   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方式包括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

(一)限期改正。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虽然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支部的教育帮扶,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党员。

2.对因党性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涣散等主观原因于党组织失去联系,失联期间无违纪违法行为,取得联系后本人能正确认识错误并愿意改正的党员。

限期改正的时限为1年,限期改正期满,要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认为其未改正缺点错误,未达到合格党员条件的,党支部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限期改正期间,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二)劝退。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1.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纪律约束的,应劝其退党。

2.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但已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劝其退党。

3.经限期改正,仍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劝其退党。

(三)除名。主要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

1.直接除名。对问题性质相对严重的不合格党员,即使本人有留在党内的要求,也应直接予以除名。

2.劝而不退除名。如果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党支部可向上级党组织说明情况后,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予以除名。

3.脱党除名。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应予以除名。

4.退党除名。对主动退党的,经了解情况后,应同意其退党,并予以除名;对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又提出退党要求,应同意其退党,并予以除名。

对因违反党的纪律,应受开除党籍纪律处分,而本人又提出退党要求,不能按退党处理,应执行开除党籍纪律处分。

第五章   处置程序

第十五条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一般应与年度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结合进行,以民主评议结果作为不合格党员认定的重要依据。需要及时处置且事实清楚、能够直接认定的可单独开展,但需经上级党(工)委同意。

第十六条   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程序。

(一)初步认定。党支部根据民主评议结果、党内外群众意见及党员日常表现等情况,经支委会研究后,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

(二)调查核实。党支部对党员的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对调查问题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上级党(工)委应派人查核。调查核实材料主要包括:调查时间、方法和经过,党员不合格表现事实,党员群众谈话记录、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意见、被处置对象本人意见、调查结论等。调查组全体成员要在调查核实材料上签字。

(三)上级预审。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相关材料报上级党(工)委预审。对拟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党(工)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党(工)委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区委组织部预审。

(四)形成决议。经预审同意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通报不合格党员的表现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支部党员大会处置决议。处置决议需由本人签字,对本人拒不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党支部要在处置决议上注明。上级党(工)委应派人到会全程指导。

(五)审核批准。党支部将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及相关调查核实材料,报上级党(工)委审批。对拟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党(工)委研究审批;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党(工)委提出审查意见,报区委组织部审批。

(六)宣布决定。党支部接到上级党(工)委批复后,应事先通知本人,然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宣布。召开会议时,应通知被处置对象参加,本人拒绝参加或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由宣布处置决议的人员一并说明情况。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 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对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应当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七)跟踪帮扶。党组织对受到组织处置的不合格党员,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积极开展教育帮扶。对限期改正期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党支部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其限期改正期间的表现,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并作出相应决议。对受到劝退、除名处置的,党支部也要继续关心、教育和帮扶,及时了解被处置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经教育提高,本人重新申请入党,符合党员条件的,可按党章有关规定,重新吸收入党。

(八)整理归档。处置工作结束后,党支部要做好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有关材料及时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表决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会前要通知被处置对象参加会议,印制相关材料,责成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和影音资料留存等工作。

(二)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应提请支部党员大会通过。

(三)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说明会议议题,通报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表现、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以及支委会拟处置意见。

(四)处置对象说明情况或申辩时,其他党员可为其作证或辩护,本人未到会的,可提供书面申辩材料。

(五)组织党员讨论支委会处置意见时,处置对象应回避。

(六)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有表决权的到会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召开会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通过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监票人、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表决是否有效;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现场公开计票,由监票人宣布计票结果。

(七)如支部党员大会未形成决议,或形成决议与预审意见不一致,应报请上级党(工)委予以裁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民主评议党员测评表(样例)

2.民主评议党员结果通报表

3.民主评议党员结果呈报表

4.处置不合格党员表决票(样例)

5.处置不合格党员情况汇总表

6.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情况统计表

 

 

 

中共北京市房山区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