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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09-15

 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基本原则   1.3 目的   1.4 依据   1.5 适用范围   2 指挥体系及职责   3 总体要求   3.1 落实责任制   3.2 落实防汛预案   3.3 落实抢险队伍   3.4 落实物资储备   3.5 落实避险措施   3.6 开展隐患排查   3.7 开展宣传教育   3.8 加强培训演练   3.9 加强应急值守   4 监测预警及应急响应   4.1 监测   4.2 预警发布、变更及解除   4.3 应急响应启动及结束   4.4 Ⅳ级应急响应   4.5 Ⅲ级应急响应   4.6 Ⅱ级应急响应   4.7 Ⅰ级应急响应   4.8 现场处置   4.9 信息报送   4.10 信息发布   4.11 紧急防汛期   4.12 社会动员   4.13 应急响应结束   5 恢复与重建   5.1 灾后救助   5.2 总结评估   5.3 抢险物资补充   5.4 水毁工程、设施修复   5.5 灾后重建   5.6 保险与补偿   6 保障措施   6.1 技术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制度保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缩略语的说明   7.2 奖励与惩罚   7.3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宗旨,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防汛体系,提高指挥决策、预报预警、社会动员能力,不断提升本市的防汛应急处置和管理水平。   1.2 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资源整合、突出重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坚持依法防汛、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专业处置与社会动员相结合的原则。   1.3 目的   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立足于应对极端天气,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首都安全度汛。   1.4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防汛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汛应急工作。   2 指挥体系及职责   北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北京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汛指挥部),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北京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组织全市防汛抗洪工作,指导各级防汛指挥部建设,监督各级防汛指挥部落实防汛责任制,对全市重大洪涝灾害工作实施统一决策、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市防汛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执行副总指挥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相关副市长担任,市防汛指挥部秘书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秘书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北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北京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水务局,承担组织、监督、协调、指导本市防汛工作。市防汛办主任由市水务局局长担任。   市防汛指挥部下设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流域防汛指挥部、区县防汛指挥部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防汛指挥部(以下统称各相关防汛指挥部)。   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包括防汛宣传专项分指挥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防汛专项分指挥部、道路交通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城市地下管线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旅游行业防汛专项分指挥部、防汛综合保障专项分指挥部等7个专项分指挥部。   流域防汛指挥部包括永定河流域防汛指挥部、潮白河流域防汛指挥部、北运河流域防汛指挥部、大清河(拒马河)流域防汛指挥部、蓟运河(泃河)流域防汛指挥部等5个流域防汛指挥部。   区县防汛指挥部包括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通州区、房山区、大兴区、平谷区、门头沟区、密云县、延庆县等16个区县防汛指挥部。   市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防汛指挥部包括负有防汛责任的其他市政府相关委办局及企事业单位防汛指挥部。   3 总体要求   3.1 落实责任制   行政首长和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防汛第一责任人。各级防汛指挥部完善防汛组织机构和防汛责任体系,防汛责任制落实到每一级政府、每一个行业、每一个单位、每一个责任人;建立专项与区县、流域与区县、政府与企业、单位与个人条块结合的防汛责任制体系,实现防汛责任制全覆盖。   3.2 落实防汛预案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完善防汛预案,加强预案间的衔接,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完善防汛应急预案体系,实现对防汛突发事件的全覆盖,指导各类防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3 落实抢险队伍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加强各级防汛应急抢险队伍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充分整合抢险队伍、装备设备,建设具备处置各类险情的专业防汛抢险队伍;完善防汛队伍联动机制和军地联合抢险机制,形成高效防汛抢险体系。   3.4 落实物资储备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明确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种类和数量,建立台账,完善防汛抢险救灾物资调度联动机制,及时满足防汛抢险需求,提高防汛抢险救灾物资保障能力。   3.5 落实避险措施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按照“七包七落实”的要求落实低洼地区、山洪易发区、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采矿区、蓄滞洪区等危险地区的群众避险措施,制定群众安全避险预案及危险地区群众搬迁计划。   3.6 开展隐患排查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组织开展防汛安全大检查,对河道水库、排水设施、危旧房屋、积滞水点、地下空间、山洪易发区、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旅游景点等重点部位开展安全度汛隐患排查,落实责任单位,建立防汛隐患台账,落实工程及非工程整改措施,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3.7 开展宣传教育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公共交通移动媒体、公共交通广告等媒体,普及防汛知识,增强市民防汛意识,做到进单位、进学校、进景区、进村庄、进社区、进家庭,努力实现社会面宣传全覆盖。   3.8 加强培训演练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重点对指挥调度人员、抢险救灾人员、防汛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能力。专业抢险队伍必须每年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进行防汛抢险演练。各区县防汛指挥部每年要组织开展一次群众性防汛应急避险演练,不断提高公众防灾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   3.9 加强应急值守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汛期实行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天气会商和监测,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每年5月中旬前完成并落实防汛责任制、应急预案、抢险队伍、物资储备、避险措施、隐患排查等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报市防汛办。   4 预警及应急响应   4.1 监测   本市建立完善防汛监测制度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实现对暴雨、地质灾害、洪水等的动态监测,为预警预报和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气象部门加强灾害性天气的跟踪监测,完善区域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系统,采取分区域、渐进性方法,努力提高短时临近预报精确度,准确预报降雨量级、强度、影响区域。   国土部门加强地质灾害监测与评估,努力提高受地质灾害影响严重的城镇、聚居地、高速公路、山区道路等局部区域的监测精度。   水文部门加强重点河道洪水监测,及时预报水库、河道洪峰流量、最高水位、峰现时间、持续时间、洪水总量、影响范围等洪水要素。   4.2 预警发布、变更及解除   4.2.1汛情预警包括暴雨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洪水预警,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加以表示。   4.2.2在汛期,全市性暴雨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市重点河道的洪水预警分别由市气象部门、市国土部门、市水文部门与市防汛办会商后发布、变更及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暴雨蓝色、黄色预警,经市气象局与市防汛办会商后,由市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红色预警,经市气象局与市防汛办会商,由市防汛办分别报市防汛指挥部执行副总指挥、总指挥批准后,由市气象局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蓝色、黄色预警,经市国土局与市气象局、市防汛办会商后,由市国土局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橙色、红色预警,经市国土局与市气象局、市防汛办会商,由市防汛办分别报市防汛指挥部执行副总指挥、总指挥批准后,由市国土局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   洪水蓝色、黄色预警,经市水文总站与市气象局、市防汛办会商后,由市水文总站发布。洪水橙色、红色预警,经市水文总站与市气象局、市防汛办会商,由市防汛办分别报市防汛指挥部执行副总指挥、总指挥批准后,由市水文总站发布。   根据全市性预警情况、结合本区县情况,区县可自主发布、变更及解除暴雨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洪水预警,并报市防汛办、市应急办备案。   4.2.3非汛期,全市性暴雨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的发布、变更和解除,按照《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京应急委发〔201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3 应急响应启动及结束   应急响应是防汛指挥部门根据三类预警信息及实际汛情而采取的应对行动,从低到高划分为Ⅳ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和Ⅰ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防汛突发事件未发生时,相关防汛机构做好应急准备工作;防汛突发事件发生时,相关防汛机构立即转为应急处置工作。   全市性应急响应由市防汛指挥部启动和结束,其中:全市性Ⅳ级和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市防汛指挥部副指挥(市水务局负责同志)批准,全市性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市防汛指挥部执行副总指挥批准,全市性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市防汛指挥部总指挥批准。   区县防汛指挥部可根据本区县情况自主启动和结束本辖区内的应急响应,并报市防汛办备案。   4.4 Ⅳ级应急响应   当市气象部门发布暴雨蓝色预警,或市水文部门发布洪水蓝色预警,或市国土部门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蓝色预警时,市防汛指挥部根据预警、雨水情、工情、险情、灾情等情况可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特殊情况下市防汛指挥部可对特定区域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市防汛指挥部及时掌控信息,适时会商,加强对防汛工作的指导,做好防汛联动保障。市防汛指挥部副指挥(市水务局负责同志)在市防汛指挥部指挥。   相关防汛指挥部对重点部位进行布控,加强巡查,及时处置。相关防汛指挥部副指挥在各自指挥部指挥。   流域防汛指挥部及时与区县防汛指挥部沟通相关情况,密切关注雨水情变化,加强洪水监测、预报及调度工作。   区县防汛指挥部对所辖地区的河道、水库、塘坝及水工建筑物、排水设施等加强监控,及时采取措施,并与流域防汛指挥部及上下游、左右岸区县沟通信息,密切关注汛情险情,做好重点部位抢险和危险地区群众避险转移安置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传播预报预警信息。   城市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负责做好权属范围基础设施安全运行。   河道、水库、闸坝管理部门加强巡查,做好洪水调度工作。   4.5 Ⅲ级应急响应   当市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黄色预警,或市水文部门发布洪水黄色预警,或市国土部门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黄色预警时,市防汛指挥部根据预警、雨水情、工情、险情、灾情等情况可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特殊情况下市防汛指挥部可对特定区域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除执行Ⅳ级响应措施外,市防汛指挥部与各相关防汛指挥部开通会商系统,加强指导,提出专项应对措施,及时与相关省市通报汛情。市防汛指挥部副指挥(市水务局负责同志)在市防汛指挥部指挥,相关防汛指挥部副指挥在各自指挥部指挥。   防汛宣传专项分指挥部利用各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等实时播报汛情、安全提示等动态信息。   道路交通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及时调整公交及地铁运营计划;疏导积滞水点交通,必要时采取断路、绕行措施;及时发布客运调整信息、增加运力,妥善疏散滞留旅客。   住房和城乡建设防汛专项分指挥部适时暂停地铁、房屋等在建工程施工,做好防倒灌工作;做好人防工事、普通地下空间的防倒灌工作;及时抢修漏雨房屋,排除低洼院落积水,做好群众避险转移安置工作。   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地区监测,配合区县做好群众转移工作;开展应急调查并提供相应的应急保障。   城市地下管线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加强对水电气热等管线的巡查,视天气情况提前开启或延迟关闭道路照明。   旅游行业防汛专项分指挥部适时组织相关区县和部门关闭景区,疏导游客。   防汛综合保障专项分指挥部做好物资调运准备及灾情统计工作。   流域防汛指挥部对河道、水库、闸坝加强调度,保证安全运行,指导区县防汛指挥部做好抢险准备工作,指导受洪水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工作。   区县防汛指挥部做好重点地区的巡查抢险以及山洪易发区、泥石流易发区、采矿区、低洼地区、危旧房屋等危险地区的群众避险转移和安置工作,关闭旅游景点,实行交通管制等临时性措施。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做好危险地区群众安全避险工作。   气象部门加强上下班时段天气服务,增加临近天气预报频次。   水务部门加强供排水设施安全,做好河道、水库洪水调度等工作。   电力部门做好机闸、泵站等重点防汛设施外围电网(外电源)供电保障工作。   园林绿化部门及时处理倒伏树木。   通信管理部门做好通信服务保障。   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储运单位随时做好调运准备。   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做好参加防汛抢险的准备。   各社会单位检查本单位排水防涝设施,做好防范和处置工作。   4.6 Ⅱ级应急响应   当市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预警,或市水文部门发布洪水橙色预警,或市国土部门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橙色预警时,市防汛指挥部根据预警、雨水情、工情、险情、灾情等情况可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特殊情况下市防汛指挥部可对特定区域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除执行Ⅲ级响应措施外,市防汛指挥部执行副总指挥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抗洪抢险统一指挥,并将情况上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海河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相关防汛指挥部指挥在各自分指挥部指挥,必要时,按照市防汛指挥部要求到达指定位置指挥。   防汛宣传专项分指挥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协调新闻单位滚动播报汛情信息和减灾、救灾、抗灾动态。   道路交通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机场、车站等地的滞留旅客疏散工作;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灾物资车辆的通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防汛专项分指挥部采取在建工程停止施工措施。   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派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做好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估,协助区县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并提供技术保障。   防汛综合保障专项分指挥部做好调拨抢险救灾物资的准备;做好伤病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的准备。   流域防汛指挥部组织开展抗洪抢险,按照权限进行洪水调度;及时与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海河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及周边省市互通信息,联合调度。   区县防汛指挥部做好抗洪减灾和群众避险安置工作,采取措施减少次生灾害;相关区县做好灾害处置、秩序维护和灾民安置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抗洪减灾工作,必要时提前进行群众避险转移。   北京卫戍区和武警北京市总队按照相关要求,分别组织驻京部队和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   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维稳工作。   教育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暴雨应对工作,保证在校学生安全。   相关单位可暂停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各社会单位可视情况安排错峰上下班。   4.7 Ⅰ级应急响应   当市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或市水文部门发布洪水红色预警,或市国土部门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时,市防汛指挥部根据预警、雨水情、工情、险情、灾情等情况可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特殊情况下市防汛指挥部可对特定区域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市委、市政府组织驻京部队、武警、专业抢险队等一切力量全力进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市防汛指挥部总指挥在市政府或市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防汛工作;市防汛指挥部与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海河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开通会商系统;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各级防汛指挥部全力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各部门、抢险队伍全力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各部门、各社会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紧急动员,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员安全、保证社会稳定;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情况调整工作时间。   4.8 现场处置   接到预警信息或发生防汛突发事件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社会单位,立即组织群众转移疏散,开展自主抢险和互救抢险,维护社会秩序,及时将受灾情况上报到所在地区县政府、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根据事件发展状况,按照“谁先到达谁先处置,逐步移交指挥权”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防汛指挥部或相关责任主体组织属地和责任单位负责人在现场组成指挥部,负责防汛突发事件统一指挥与综合协调工作;组织现场会商,研究处置措施;调度抢险队伍和物资;及时汇报现场指挥调度、抢险救灾情况。   在各相关防汛指挥部应急处置的基础上,当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市领导赶赴现场时,根据防汛突发事件的级别,明确以下机制:较大防汛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赶赴现场;重大防汛突发事件发生后,主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赶赴现场;特别重大防汛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委书记、市长或主管市领导赶赴现场。当防汛突发事件引发或可能引发重大次生衍生灾害时,其他相关市领导应赶赴现场配合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4.9 信息报送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负责通过各自行业系统渠道,汇总上报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区县防汛指挥部负责汇总上报所辖区域信息。   应急响应启动后,各相关防汛指挥部按照“零报告”制度向市防汛办报告汛情信息,内容包括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应对措施,时间、地点、人员、事件等基本要素和相应的分析等。   当防汛突发事件发生时,各相关防汛指挥部应立即向市防汛办报告,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告,并及时续报事件情况、发展趋势和处置进展情况。事件处置基本结束后报送事件综合情况。涉及人员死亡(失踪)信息由防汛综合保障专项分指挥部负责统计,报送市防汛办。   在接到一般防汛突发事件报告后,市防汛办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接到较大及以上防汛突发事件报告,以及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防汛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向市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社会各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向市防汛办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报告防汛突发事件和隐患,并有权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防汛突发事件信息。   4.10 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由气象、国土、水文部门对外发布,内容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或终止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发布机构、发布时间等。   应急响应信息由市、区县防汛指挥部对外发布,内容包括响应级别、应对措施、安全提示、起始或终止时间等。   信息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电话、微信、微博、手机短信、警报器、显示屏、宣传车或组织人员入户通知的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新闻发布和舆论调控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由防汛宣传专项分指挥部负责。   4.11 紧急防汛期   需要宣布全市或有关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时,由市防汛指挥部提出建议,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紧急防汛期结束,由市防汛指挥部依法宣布本市或有关区域解除紧急防汛期,并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解除紧急防汛期的消息。   区县政府可宣布本区域内的紧急防汛期,并报告市防汛指挥部。   4.12 社会动员   积极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防汛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形成政府为主导、市民为主体、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动员响应工作格局。   防汛突发事件发生后,必要时,应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汛突发事件的处置,组织群众做好防洪除涝工作,动员社会志愿者参加抗洪抢险救援工作。   社会单位应按照属地政府的要求,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公众及时采取避险措施,开展自救互救。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4.13 应急响应结束   预警已解除或防汛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由市、区县防汛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恢复与重建   5.1 灾后救助   防汛综合保障专项分指挥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组织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水喝、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医疗,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5.2 总结评估   市防汛指挥部根据防汛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指定相关防汛指挥部组建总结评估组。总结评估组需对防汛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总结、分析与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总结评估报告。   5.3 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抢险救灾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的要求,市、区县财政部门及时拨款,保证物资及时补充到位。   5.4 水毁工程、设施修复   对影响防汛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   对其他遭到毁坏的防洪水利工程、市政设施、交通、电力、通信、供油、供气、供水、排水、房屋、人防工程、跨河管线、水文设施等,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对影响较大的城市道路(立交桥)等积水点的治理列入下一年度应急度汛工程计划,采取挂账督办制度,保证按期完成。   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别安排。   5.5 灾后重建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不低于原标准恢复。   5.6 保险与补偿   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损失情况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保险服务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 保障措施   6.1 技术保障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建立和完善防汛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指挥处置的要求。主要包括:指挥通信系统、指挥调度系统、信息采集系统、信息报送系统、信息发布系统、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等。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组建专家顾问组,为防汛抗洪救灾工作提出建议。   6.2 资金保障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日常运作和保障、信息化建设、防汛物资储备、抢险队伍建设、水毁工程修复、抗洪抢险救灾等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根据《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防汛应急资金纳入本市应急资金保障体系,按相关规定使用。   6.3 制度保障   按照“职责明确、指挥顺畅、抢险有序、处置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汛情会商发布机制、郊区流域化防汛工作联动机制、城区网格化防汛工作联动机制、军地应急抢险救灾工作联动机制,实行防汛工作督查与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加强值守应急及社会动员机制。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缩略语的说明   防汛突发事件:指因降雨引起的洪水、积水、房屋倒塌、地下设施倒灌、地质灾害事件等及其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汛期:是一年中降水量最大的时期,容易引起洪涝灾害,是防汛工作的关键期。北京的汛期是每年6月1日至9月15日。   洪水:是由暴雨、急骤融冰化雪、风暴潮等自然因素引起的江河湖海水量迅速增加或水位迅猛上涨的水流现象。洪水等级一般划分如下: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年至10年一遇的洪水,为一般洪水;重现期10年至20年一遇的洪水,为较大洪水;重现期20年至50年一遇的洪水,为大洪水;重现期超过50年一遇的洪水,为特大洪水。   积水点:指道路排水无下游、无排水设施或河道排洪能力不足、顶托形成的排水不畅路段。   滞水点:指降雨强度超过标准或超过道路排水设计能力所形成的短时积水点。   洪涝灾害:是一种常见的自然灾害,是因大雨、暴雨引起的水过多或过于集中,形成的水道急流、山洪暴发、河水泛滥、淹没农田、毁坏环境与各种设施等灾害现象。   地质灾害:指在自然或者人为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对人类生命财产、环境造成破坏和损失的地质作用(现象)。   重点河道:指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拒马河和蓟运河。   中小河道:除重点河道以外的所有河道。   重要水库:指官厅、密云、怀柔、海子、十三陵等大中型水库。   防洪标准:指防洪设施应具备的防洪能力,一般用可防御洪水相应的重现期或出现频率表示,如5年一遇、10年一遇等,反映了洪水出现的几率和防护对象的安全度。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七包七落实:区县干部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党员包群众、单位包职工、学校包学生、景区包游客;落实转移地点、转移路线、抢险队伍、报警人员、报警信号、避险设施、老弱病残等提前转移。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奖励与惩罚   市防汛指挥部对在防汛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或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延误洪涝灾害处置,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管理   7.3.1本市防汛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防汛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级防汛总体预案、市级防汛专项预案、流域防汛预案、区县防汛预案及有关部门和单位防汛预案等。   7.3.2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市防汛办负责解释。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各相关防汛指挥部要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防汛应急预案,并报市防汛指挥部备案。   7.3.3预案修订   市防汛办负责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一般情况下每3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下及时修订。   7.3.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2012年修订)》(京应急委发〔2012〕13号)同时废止。